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
                    2019-06-14 19:20

                    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(征求意見稿)

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原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10歲以上腎病患者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臨床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指導原則主要包括臨床試驗的試驗目的、受試者選 擇、退出和中止標準、試驗樣品要求、試驗方案設計、觀察 指標、結果判定、數據統計與管理等,為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的臨床試驗設計、實施、評價提供指導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本指導原則是開展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臨床試驗時需 要考慮的一般性原則,供各方參考,不要求申請人強制執行。 如果申請人根據所申請注冊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產品配方、營養特點、特殊醫學臨床效果和前期研究基礎,提出超 出本指導原則的試驗設計,并且能有充分的科學依據說明其 科學性和合理性,同樣可進行臨床試驗并獲得認可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試驗目的

                    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是為滿足腎病患者對營養素或膳 食的特殊需要,專門加工配制而成的食品。產品配方特點是 在相應年齡段全營養配方食品基礎上,依據腎病病理生理特點,對營養素的特殊需要適當調整,可以作為單一營養來源滿足腎病患者的營養需求。試驗目的主要是: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安全性研究

                      識別樣品使用過程中由樣品本身造成的不良反應,以及與樣品可能相關的其他不良事件或嚴重不良事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營養充足性研究

                    驗證樣品能否為腎病患者提供合理的營養素,維持或改善腎病患者的營養狀況。臨床研究重點觀察腎病患者與營養有關的血液學指標和(或)體成分等國內外公認的營養學評價指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研究

                    驗證樣品有利于維持腎病患者的腎功能或(和)減少疾病相關的并發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受試者選擇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納入標準

                    不同類型或同一類型的不同階段、不同代謝狀況的腎病患者對營養素和能量的需求不同,應根據產品配方特點和臨床研究目的合理選擇受試人群。為更好明確試驗用樣品的營養作用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,在同一臨床研究中應盡可能納入相同類型的患者。建議受試者的入選標準為:

                    1.年齡10歲以上,男女及民族不限;

                    2.經臨床或(和)病理診斷確診為腎病且具有營養需求 的患者,且與試驗用樣品設定適用人群相同;

                    3.可耐受腸內營養者;4.自愿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排除標準

                    符合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,均排除進入試驗:1.不能耐受腸內營養;2.有嚴重影響試驗用樣品消化吸收的疾病;3.正在使用其他可能影響試驗效果的營養制劑;4.對樣品成分過敏;5.未簽署知情同意書;6.研究者認為不適于參加本研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退出和中止標準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退出標準1.嚴重違背研究方案;2.失訪;3.撤回知情同意書;4.研究者認為受試者繼續參加研究將面臨不可接受的風險;5.要求退出;6.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中止標準

                    1.試驗過程中出現嚴重不良事件,經倫理委員會認定需 要中止;2.試驗中發現試驗方案有重大缺陷,難以評價研究效果;3.試驗中研究者發現其效果不具有臨床價值;4.申辦者要求中止;5.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試驗樣品要求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試驗用樣品:擬申請注冊的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對照樣品:已獲批準注冊的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、全營養配方食品或相應類別腸內營養制劑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試驗方案設計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試驗方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應當采用隨機對照試驗,可采用盲法進行試驗。如采用其他試驗設計,需提供無法實施隨機對照試驗的原因、試驗的科學程度和研究控制條件等依據。依據對照樣品的選擇,采用優效或非劣效檢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試驗分組

                    按照隨機分組原則分配入試驗組與對照組。試驗組有效 例數不少于100例,且脫失率不高于20%。樣本量應根據臨 床研究的主要研究終點選擇合適的統計學方法進行估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試驗周期

                    試驗周期原則上不少于 4 周。(四)攝入量和攝入途徑成人患者總能量 25~35kcal(104.6~125.6kJ)/kg·d,可根據年齡、體質指數等適當調整能量系數;兒童和青少年應 在醫生或臨床營養(醫)師指導下確定推薦攝入量;采用口 服或管飼,試驗用樣品每日攝入量不低于總能量的 40%,剩余能量應在醫生或臨床營養(醫)師指導下攝入,在試驗過 程中要求記錄膳食攝入量,宏量營養素應具有可比性。計算上述能量攝入量時,如患者 BMI<24kg/m2,使用 實際體重;如患者 BMI≥24kg/m2,使用標準體重。試驗組和對照組基線資料以及研究期間的相關用藥應 具有可比性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觀察指標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安全性指標

                    1. 發生惡心、嘔吐、腹脹、腹痛、腹瀉、便秘等胃腸道 癥狀的例次;

                    2.發生感染性并發癥(吸入性肺炎、腹膜炎、手術切口、吻合口感染等)以及導管相關并發癥(鼻咽部黏膜損傷、喂 養管堵塞、營養管相關感染等)的例次;

                    3.生命體征、血常規、尿常規、肝腎功能等生化指標;

                    4.發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例次并判斷與樣 品的相關性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營養充足性指標

                    體重、體質指數、體成分、血清白蛋白、總蛋白、血紅蛋白等指標,以及其他國內外公認的營養學評價指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 (三)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指標

                    1.腎功能相關指標: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項,(1) 血尿素氮、血肌酐;(2)估算腎小球濾過率;(3)尿蛋白定 量;(4)殘余腎功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2.并發癥相關指標: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項,(1)C-反應蛋白;(2)甘油三酯、總膽固醇;(3)血糖;(4)二 氧化碳結合力;(5)血電解質(鉀、鈉、氯、鈣、磷);(6)肝損傷指標(谷丙轉氨酶、谷草轉氨酶等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七、結果判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如與已經批準注冊全營養配方食品或相應類別的腸內營 養制劑對照,當試驗用樣品滿足安全性、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 學用途臨床效果均不劣于全營養配方食品,且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至少有一項指標優于全營養配方食品時,考慮此產品可 作為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如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或相應類別 的腸內營養制劑對照,當試驗用樣品滿足安全性、營養充足 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均不劣于對照樣品時,考慮此產品可作為腎病全營養配方食品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安全性判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試驗組與對照組相比,胃腸道癥狀、感染性并發癥、導管相關并發癥、與樣品相關和(或)可能相關的不良事件或嚴重不良事件等均不劣于對照組,可判定試驗用樣品安全性不劣于對照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營養充足性判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試驗組與對照組相比,體重、體質指數、體成分、血清白蛋白、總蛋白、血紅蛋白等指標維持或改善程度均不劣于對照組時,可判定試驗用樣品營養充足性不劣于對照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判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判定主要考慮以下指標:1.腎功能相關指標;
                    2.并發癥相關指標;試驗組與對照組相比,當上述指標均不劣于對照組時, 可判定試驗用樣品臨床效果不劣于對照組;當 1、2 中至少有一項優于對照組而其他指標不劣于對照組時,可判定試驗 用樣品臨床效果優于對照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八、數據管理與統計分析

                    參照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(試行)》有關內容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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